(一)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其具体适用标准由市语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确定。
(二)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英文单词(含专用名称)的选用、拼写(含缩写)、字母大小写、字母体式等,由市语委组织译文专家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三)地名中的专用名称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通用名称(类名)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由市语委组织译文专家委员会,会同市地名办制定。
四、管理职责
对公共场所英文译名的使用,由市和区、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级管理
1、市语委负责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制定及其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
2、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范围内英文译名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3、市地名办、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空港办、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委、市文广影视局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实施。
(二)区级管理
区、县语言文字、建设、市容环卫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英文译名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实施要求
(一)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使用统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如需使用英文译名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
(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规范使用英文的要求,并督促其实施。
(三)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进行综合执法的同时,应当对有关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必须执行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或者使用要求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四)对英文译名使用产生争议的,由市语委组织译文专家委员会协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由市语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与,抓紧确定需要制定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分类目录。
(二)由市语委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对地名、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旅游景区、公益广告等的英文译名使用先予规范,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