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
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十日沪府发[2003]42号发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发展需要,展现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现就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的准确、规范和协调为目标,加快制定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化工作,努力营造国际化的城市环境,促进上海对外经济和文化交流。
二、实施范围
(一)公共场所涉及以下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使用英文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执行:
1、有关的地名(区、县、乡、镇、街道、村、民用机场、港口、车站、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开发区、居住区、游览地、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和线、铁路站和线、河流、湖泊等);
2、公交、环卫、通信、公共停车场(库)、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
3、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的名称及其服务设施;
4、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
5、国际性会议、展览和大型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名称及其相关设施;
6、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7、公益广告。
(二)公共场所涉及以下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使用英文的,按照推荐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实施,且英文的使用不得有损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道德风俗,不得有民族、宗教歧视等:
1、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名称及其服务设施;
2、企业名称;
3、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4、商业广告;
5、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的标志和设施。
三、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