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暂存就读学校2年或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存管2年,存管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也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迁回生源地。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返回本地区未就业的毕业生,在2年内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将其户口转回生源地,并持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组织此类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介绍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在短期内无法工作,且又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应将其户口迁回生源地,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列入临时救济事业费支付。
五、最大限度地减少“非典”疫情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各部门和院校要调整和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时间限制。各院校在放假期间应随时保证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教育部门要延长毕业生报到时限,适当推迟集中招聘毕业生的时间。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教育事业发展对师资的客观需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师范毕业生的管理职能,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人员,通过公开选拔、择优录用,对师范毕业生进行选聘安置。对未选聘的师范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可将其关系转至本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在教育系统内部作为人才储备予以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机构和部门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建立重庆市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其作为毕业生就业信息专业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八、进一步加大对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对就业率低的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数量。在教学管理上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加大对传统教学管理的改革力度,在允许学生调整专业、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增加市场急需专业的短期培训计划等方面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促使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其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