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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年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3]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2003年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艰苦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主要充实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现有编制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毕业生,进一步充实基层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对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凡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和录取(或录用)。
  对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我市的志愿者,受援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热忱欢迎,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在主城九区(同上)以外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待遇。
  二、进一步加大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的力度,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凡自愿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只要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限制。有关单位和户口、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从2003年起,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改革和完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便利。对在我市主城九区(同上)以外地区就业的主城九区(同上)或市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可按本人意愿并经用人单位认可,既可迁回生源地,也可在主城九区(同上)申请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对用人单位不能管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的毕业生,可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既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迁回生源地,也可交由就业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对在市外就业的重庆籍毕业生,若市外用人单位(或地区)不能解决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管理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迁回生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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