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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3]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仲裁工作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公正及时,高效廉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深化仲裁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我市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落实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要对其制定和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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