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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要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要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对社企分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社企分开作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负责制。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企分开工作,由省供销社负责,并商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 (市、区)棉花企业的社企分开工作,按照2001年全省棉花工作会议确定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供销社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市、区)级政府可成立由同级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
  (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不准”规定,即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各级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损失,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待国家出台解决方案后组织处理。符合国家、省和地方政府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中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地方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四)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不足部分,供销社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担。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积极主动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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