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省部分棉花企业改革已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16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进行的实际,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2]5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真复查,缺什么补什么;不符合要求的要按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精神进行规范;尚未进行的要按照国办发[2002]51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棉花企业改革。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2]51号文件提出的四种改革形式,因地因企制宜,积极推进棉花企业改革。对资产质量较好的棉花企业要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贸工农企业集团,发展棉花产业化经营;对资产质量差、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关闭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棉花企业改革中要结合贯彻《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商发[2002]37号)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债权、债务,核实资产数额,界定产权归属。有关税收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二)做好工商登记。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文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金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三)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社企分开后棉花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改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委派出资人代表和董、监事,除按出资额分红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对办理重新登记的棉花企业,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有关权益和义务,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但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