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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一)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供销社、农发行省分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鉴于1998年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已对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含棉花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的实际,本次清产核资要在1998年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确认债权债务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棉花企业财务挂帐核查的基础上,重点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进行全面清理认定。对于行政隶属关系已脱离供销社,以及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要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已合理确定,且资产权属明确,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价值重估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办[1996]174号)的规定执行。资金核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的规定执行。财务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产权界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4月底以前完成,5月20日前将清产核资资料和总结报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积极推进棉花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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