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农行湖北省分行《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农发行湖北省发行、农行湖北省分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和规范供销社与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棉花企业)分开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实行社企分开,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级联社按出资额依法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组织实施社企分开改革要坚持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切实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