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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信息和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校园网站的管理,依法查处电信业务经营者非法接入和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十)共青团组织负责学校和社区团、队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围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青春自护”、“少年儿童平安回家”等活动,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园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校园内部环境整治工作,清理整顿校园内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商业摊点,拆除违章建筑,大力整顿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的各项措施,防范校园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指导学校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学生管理,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督办和协调工作。把学校周边地区和有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任务的情况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定期交流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通报批评落后地区和单位。
  (十二)各级综治办负责本级综治委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学校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统一纳入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基层综治办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管理培训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布置工作,并形成制度,推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一票否决,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在治理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工作中未尽职尽责,由上级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建议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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