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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稳定。
  (三)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取缔学校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整顿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和食物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
  各地每年应当开展两次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学校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政治稳定工作。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包括学校出租的经营房屋和场所)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校内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员管理,清理校园内违规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摊点,检查和整治校内治安隐患。中小学要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打击校园及周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对侵扰学校及师生的流氓恶势力要依法严惩;加强校园及周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学校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加强对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积极参与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努力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稳定。
  (三)文化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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