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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03]2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1日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 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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