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使用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由项目法人对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负责,承担按时还款的责任。利用国外贷款的所有建设工程和设备,均要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资格的执行机构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招标采购。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但不能直接组织和主持招投标活动。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项目办及其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参与项目介绍、工程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如有违反,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和其他单位要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积极筹措已承诺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意见,提交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外贷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四、建立还债约束责任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资金需求的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方案。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要督促借款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建立相应的还贷准备金,制定严格的国外贷款债务拖欠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还贷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责任人。对地方政府拖欠其承借或担保的国外贷款债务的,在未还清欠款或就该欠款作出省财政厅接受的偿还承诺前,省计委、省财政厅对该地新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暂停审批;对地方政府拖欠的国外贷款债务,省财政厅要在每年与地方财政进行转移支付决算时相应扣还。对省直部门拖欠国外贷款债务的,省财政厅要按已签订的《转贷协议》要求,在预算执行中扣减该部门的专项资金或公用经费。省财政厅可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实行债信等级评定和监督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要建立健全国外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外贷款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省计委、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国外贷款项目进展、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跟踪检查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对竣工的项目要进行全面的责任审计评价。省审计厅每年要组织对各项目法人、项目办的国外贷款符合规定的提成资金、国外赠款和项目管理费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