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2003]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是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来源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效地缓解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由于部分国外贷款项目存在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经济效益不理想和还贷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有些项目单位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导致财政部已多次对我省实行扣款还债,使我省财政压力和负担日益加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财政担保或转贷的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按照积极、合理、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和责任落实的国外贷款管理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和担保程序
省计委、省财政厅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经济的办法认真选择国外贷款项目,提高还贷能力,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等综合效益。国外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和有关规定,先由要求用款的市、州、县计委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列入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备选规划后,需要省财政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先由省财政厅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有关地方和部门对项目借用国外贷款的申请、项目建议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复、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按期还款的承诺函以及切实可行的还贷方案,提交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审定;其中,重大项目提交省长办公会议审定。国外贷款项目投资和建设方案如有较大调整,要按该项目的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
对财政部转贷给我省政府的国外贷款项目,经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国外贷款项目性质和需要设立项目管理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应设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办主任作为国外贷款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人,应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并实行终身责任制。省计委、省财政厅是国外贷款项目的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外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