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持父母身份证、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向暂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暂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就近到指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能容纳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就近联系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读。
五、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对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学籍按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入学率在暂住地统计,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备案。学校应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与当地常住户口的学生混合编班,其学业完成后,经考试考查合格,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也应依法接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
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国务院颁发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举办专门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的学校或简易学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扶持并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可适当放宽,但应消除安全卫生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要对简易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帮助简易学校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失学。
八、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对携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者,应查询其入学情况。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家庭情况的,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