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流动
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3日
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人口应依法保障其子女在原籍或在暂住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凡夫妻双方均在暂住地登记暂住户口并办理了暂住证的,其适龄子女可以申请在暂住地区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暂住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计划、人事、财政、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土地、城建、房管等部门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创造条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其即时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纳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积极接纳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就读。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一部分城区或城郊公办中小学校接收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入学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