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鼓励各类人员到县城企业工作。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大中专院校教职人员和乡(镇)机关干部以辞职、留职停薪、限期留职留薪、兼职等多种方式,到县域企业工作,领办和创办企业。支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采取除兼职外的上述形式,到县域经商办企业。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县域企业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与管理办法。
18、进一步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排涝、灌溉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县城电网改造,将发展特色工业园的输变电设施纳入县城电网改造工程范围,积极进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保障县域电网的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抓好全省7500公里县乡公路、恩施州300公里县际公路等国债项目和一批乡村公路项目建设,确保全省所有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全部通达等级沥青(水泥)路,行政村基本通公路。加快实施县(市、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县级示范高中教育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民健康工程,抓好部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等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和改进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
19、改进干部管理方式。对干部双重管理进行适当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部门规定仅对省一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而未对省以下作出明确规定的,省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延伸到市(州)、县(市、区),已延伸的一般应予取消。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凡中央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党的关系都应实行属地管理。对于中央文件和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双重管理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探索适合省情的干部管理方式。今后,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上收市(州)、县(市、区)干部管理权限的,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上收。组织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在县(市、区)和乡(镇)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使用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因为干部调动过于频繁造成短期行为。定期选派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到沿海省份挂职锻炼。
20、鼓励部分县(市、区)更快更好地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制定不同类型的县(市、区)经济发展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比发展快、比工作实、比后劲足。组织实施县域经济综合改革和发展试点,对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县(市、区),享受市(州)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对扩权县(市、区)实施动态管理。继续坚持领导定点帮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县(市、区)和乡村的扶贫开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