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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4、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全省商业银行县域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60%以上应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加大对退耕还林及农副产品加工相关产业的信贷投入,全面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千方百计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提供以增加信贷投入为主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改进授权授信管理,积极开展贷款营销,建立信贷客户责任制,落实对口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考核奖罚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基层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创新信贷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探索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路子。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开办股权质押、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允许县域中小企业以适销对路的库存产品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保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努力,争取今后五年全省银行系统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年均增长15%。
  15、进一步壮大县乡财政实力。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支持县乡发展的转移支付等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提高省、市(州)建设资金用于县乡的比例。各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各项规费,在保证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基础上,可视情增加对县(市、区)返还比例。适当降低县(市、区)所得税省级留用的比例。要注重培植县级财源,到2007年,力争有3个左右的县(市、区)财政收入过10亿元,10个以上的县(市、区)财政收入过5亿元,出现一批财政收入过5000万元的乡(镇)。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县乡减人、减事、减支。进一步精简县乡机构,扩大乡(镇)党政办事机构联合办公、领导交叉任职、兼职等改革试点范围,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逐步降低县乡财政供养系数。省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除有特殊规定外,今后应与省核定的财政供养人员挂钩,提高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财政)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约束部门的收支行为,建立县乡公共财政制度。认真清理核实债务,严禁新增负债,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
  16、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增加政府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导性投入。利用省财政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一级建设技术在省内领先的示范项目。利用省级技改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县域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享受技术改造的各种政策扶持方面,应做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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