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不需要省或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债投资,不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省不再审批。对不需省审批的项目,采取按类分别下放审批权限:属竞争性项目,由县(市、区)自行审批;属企业出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属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审批;公检法司类项目,全部由市(州)审批;社会发展事业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审批。对省保留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可视不同的行业或项目性质合并审批,或委托市(州)审批。
12、改进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审批要与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一致,缩短审批时间,降低审批费用。将市(州)和县(市、区)供地权限分别放宽到4公顷和2公顷,可以先供地,每半年向省上报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对所受理的土地审批项目,实行限时办理,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继续执行由市(州)、县(市、区)收取50%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省收取的20%部分重点支持县(市、区)按规定用途使用。对中心镇、口子镇等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在计划指标分配时优先安排,重点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的新建扩建项目、高科技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简化手续,保证用地;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定期公布地价制度,以土地一级市场的规范运作为突破口,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对商业、旅游、房地产、娱乐、金融等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方式供地。建设用地办理过程中的各种管理及中介费用按低限收取。进一步放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政策,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认真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切实解决好就业、住房、子女上学等后顾之忧,保证农村的稳定。
13、放宽工商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申请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可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降低企业冠省名条件,设立企业法人申请冠省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为2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可申请冠省名。放宽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申请冠市、县名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加快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改革,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界定并尽量减少先审批后发照的项目。实行后置审批方式改革,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方式。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引导已形成产业规模、知名度较高、特色鲜明的原产地产品申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培育发展县域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