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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申报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报原发证部门换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向原申报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及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按新办证办理。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放射工作单位申办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时,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受理;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放射工作单位申办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时,由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记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复验或者擅自变更的;
  (二)经复验或者变更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进或改进仍不符合围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收缴被注销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遗失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刊物上刊登遗失广告,持遗失公告到原申报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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