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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意愿或根据防治“非典”的实际需要,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赠品不得出售。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设立专账,专人负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账物相符。严格质量验收,所有捐赠的药品、用品、设备等物资,一律要出具相关质检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到现场免费检验、检测。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把全部接收款项在3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五、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所接收到的资金、物资,统一由省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审批、调拨使用。凡定向捐赠的,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捐赠者的意向使用。但无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的款物,使用上都要符合以下范围:
  支援直接从事防治“非典”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慰问防治“非典”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资助“非典”患者中的困难家庭以及为城乡困难人群购置卫生防疫用品;慰问为“非典”防治、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及其家属;其他必须资助事项。
  六、所有接收捐赠的款物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及时将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凡捐赠款物接收一笔公布一笔、使用一笔公示一笔、支出一笔反馈一笔,做到每一笔捐赠都要向社会公布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介入跟踪检查、审计。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防治“非典”的社会捐赠要进行适度报道,坚持“非典”捐赠宣传的主旋律,制止社会捐赠方面的新闻炒作,避免引起负面影响。要向捐赠者做好此次捐赠政策的解释工作,切实保护捐赠者的积极性。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坚决打击借捐赠名义从事诈骗、促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防治“非典”社会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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