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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3]1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搞好协调。我省防治“非典”的社会捐赠工作,统一由省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指导和协调。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也可接受捐赠。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收的应尽快移交到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联合向社会公布其接收捐赠账户、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二)分别成立防治“非典”社会捐赠临时领导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捐赠接收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工作联系网络和值班制度,保证随时接收捐赠款物。
  (四)省民政厅负责统一汇总情况、上报信息。省卫生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在每日1.2时之前,把当天捐赠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报民政部和省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
  二、坚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劝捐、不募捐。不统一组织发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不搞义演、义卖、义赛活动。捐赠可采取通过银行、邮局汇款方式,尽量避免集会式的当面捐赠,对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举办简短交接仪式,严防“非典”传播。要给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及感谢信或荣誉证书。
  三、接收捐赠的种类。应以资金为主,也可接收与防治“非典”有关的、经卫生部门检验确认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卫生防疫消毒、防护用品,抗菌抗病毒药品、试剂;保健用品;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运输设备等。不接收与防治“非典”无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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