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2003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餐饮服务;娱乐业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等居民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辖区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工商、市政、文化、卫生、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功能设置。
第六条 在居住区、居民住宅楼内及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文教科研等特殊区域不得设立排放超标噪声、振动污染和恶臭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异味的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企业。
第七条 饮食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生油烟、异味的,必须安装净化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
(二)凡建成区内的各种炉灶,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