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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
 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晋政办发[2003]35号 2003年7月14日)

  一、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大检查执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领导组组长:分管副省长
  领导组副组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副主任
  领导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市(地)相应成立领导组。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检查方案,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3月份和11月份进行,每次活动不少于20天。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安全设施。
  六、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
  (六)重点企业安全投入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七)其他。
  七、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市地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例会情况;
  (四)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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