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
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晋政办发[2003]35号 2003年7月14日)
一、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大检查执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领导组组长:分管副省长
领导组副组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副主任
领导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市(地)相应成立领导组。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检查方案,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3月份和11月份进行,每次活动不少于20天。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安全设施。
六、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
(六)重点企业安全投入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七)其他。
七、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市地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例会情况;
(四)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