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2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指市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市政府当年公布或执行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五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兴建或购置廉租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