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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县、区的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中,结案率达不到80%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或严重干扰,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及对案件查处的;
  (五)年度内,县、区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中,有3起不属当地主动发现查处的,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起的;
  (六)辖区内文化市场问题较多,影响较坏的;
  (七)职能部门在执行重大决策、重大行动和查处重大案件不尽职或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五、考核与奖惩
  市“扫黄”工作小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全面落实市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2、是否认真完成市“扫黄”工作小组部署的有关“扫黄打非”工作任务;
  3、是否积极参与市“扫黄”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各项行动。
  (二)考核办法
  1、市:“扫黄”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落实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情况汇报,研究安排“扫黄打非”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各县、区,每个成员单位在每次开展“扫黄”专项治理和突击行动结束时,要将情况书面汇报到市“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在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本部门“扫黄打非”工作的半年总结、年终总结书面报告市“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
  3、市“扫黄”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深入县、区及职能部门了解“扫黄打非”工作情况,广泛征求县、区及有关部门意见,以“扫黄”工作小组会议或文件等形式对成员单位履行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通报,对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以同级党委、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1)在南宁市文化市场评比、考核中,治理整顿工作成绩显著名列前茅的;
  (2)在“扫黄打非”工作中,为破获重、特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3)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县、区党委、政府确定。奖励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履行有关责任的职能部门。出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视其情节给予下列惩处:
  (1)被追究责任的单位,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2)被追究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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