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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市广播电视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管理;及时宣传报道“扫黄打非”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经批准对重大案件予以曝光;组织好优秀广播电视作品的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市广播电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发行影、视节目,或有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的;
  2、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禁行为,且未能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查处的;
  3、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4、发现辖区内电视台(含有线电视台)播放侵权盗版影片、电视剧、电视片,未能主动报告和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的。
  (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辖区内书报刊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印刷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侵权、盗版案件、非法印刷括动等工作,负责对侵权有关的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含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市新闻出版(版权)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印刷业许可征》、《打字复印经营许可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或对不按许可证、准印证范围经营的现象,发现后未能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的;
  2、发生盗版及与著作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有侵权行为。发现后未能及时认真进行查处的;
  3、对持有《印刷业许可证》、《打字复印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从事非法印刷活动,发现后未能及时认真进行查处的;
  4、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书报刊、音像制品(不含发行)、电子出版物市场及印刷行业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的;
  5、在对出版物市场开展稽查以及查处案件中,有通风摄信、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等徇私枉法行为的;
  6、年度内,市、县(区)对书报刊、音像制品(不含发行)、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印刷行业中的违法经营者,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查处的案件分别达3起、2起,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件1起的。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核发当地经营印刷业、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批销、出租、放映和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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