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衣被救济。对因灾缺少衣被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镇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潮后2小时内,救灾组织机构要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六)房屋重建。1.民房修建。以市区为单位,对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原则上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或灾民自行解决。因风暴潮袭击倒塌房屋100至500间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对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对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当地政府解决,上级民政部门给予相应资助。2.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需要进行整村重建。重建工作要统一起草灾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按每人25平方米住房面积和15平方米辅助设施计,建筑类型分为二人型、三人型、四人型、五人以上型设计。对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对有半自救能力的户,按建筑面积的平均造价,个人负担一部分,民政部门补助一部分;对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当地政府解决,上级民政部门给予相应资助。在建房过程中,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其返工或整改。
(七)潮后恢复生产。灾后,灾区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着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1.海水浸染地整治。采取挖设排碱沟渗碱、地角排碱、施洒酸性肥料等措施,改良因海水浸染形成的盐碱地。2.抢种和补种。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黄豆、土豆等耐盐碱作物及各类应时蔬菜,增加灾民收入。3.生产资料供应。供销部门及时组织果蔬加工企业,收购受灾果蔬进行加工,并提供化肥、农药、汽(柴)油等生产资料;种子公司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农机局提供生产服务。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信用社按规定提供贷款。4.劳务输出。以镇为单位,组织灾民外出打工。
(八)社会救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及时进行保障;对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实施社会互助。
六、救灾演练
(一)市级演练。主要是检查相关部门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配备和日常准备情况,并进行模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