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灾情上报。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在风暴潮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报市民政局。从风暴潮发生之日起,要一天一报或一天数报,灾情稳定后还要作综合报告。一般情况下,快报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报灾网络上报;综合报告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特殊情况下,可在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的同时,抄报省民政厅。
(四)灾情发布。灾情由市民政局发布。具体程序是: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经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潮后救灾行动
风暴潮发生后,救灾组织机构在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防潮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潮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经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一)转移安置。潮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各市区要在日常防潮工作中制定转移安置的路线和地点。
(二)食品供应。潮后3小时内,各市区设置的食品供应点向灾民提供馒头、米饭、方便面等主食以及咸菜、饮用水等必需品。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各市区民政部门结算。
(三)伤病救济。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市卫生局、药监局立即组织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在潮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潮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民政部门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1.拨款。镇村两级要在潮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数量。需救济粮数量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根据统计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的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各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提报各市区政府审查同意;10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救灾粮款下拨各受灾镇。2.借粮。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时,采取开仓借粮的方法。即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民政部门按每公斤0.03元补贴给粮食部门。补贴款由粮食风险基金、救灾款、受灾地区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借粮工作由各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镇政府具体实施;粮食部门与借粮村委会签订借粮合同,由镇政府担保。3.发放。救灾粮款的发放程序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镇政府指派农村信用社或民政办公室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花名册,3日内将救灾粮款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