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5月28日 南办发[2001]49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以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和交流,对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把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作为创收手段,收取高额听课费、资料费、赞助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单位政治意识淡薄,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极少数报告人打着学术报告的旗号,散布错误的政治观点,与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不符合,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在社会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防止上述类似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主题、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牢牢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用马克思主义牢固占领哲学社会科学阵地。
二、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包括制作报告、讲座广播电视节目,都必须报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举办的,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上述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举办全国性、全区性和全市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邀请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国家级研究部门专家、学者作报告的,属党政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部门举办的。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举办的,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举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地向审批机关进行书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