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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
 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晋政发电[2003]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强化对矿山安全的监督、监察,提高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增强执法效果,保障各职能部门对矿山企业监督、监察的各项执法决定落到实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推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建设)和矿业秩序的法制化,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电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及时发现并打击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活动;强化对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无证私开矿井的关闭工作。
  (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年检管理工作。对矿井设计安全专篇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矿井竣工投产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的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核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违法生产。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非法经营;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在生产经营中又出现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力度,强化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堵塞矿山企业的非法私购民用爆炸物品渠道;负责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维护事故矿井所在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矿井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冻结事故企业法人资产,不得发生事故矿井有关责任人逃匿和资产转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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