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一、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大检查执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领导组组长:分管副省长
领导组副组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副主任
领导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市(地)相应成立领导组。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检查方案,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3月份和11月份进行,每次活动不少于20天。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安全设施。
六、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