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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六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控。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应当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的安全专项资金由省安监局统一调配使用,省安监局统一列出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解决特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自筹,公共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或行业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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