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目标责任制的奖惩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应当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完不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及第一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资金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部门进行奖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筹集资金,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扬好的典型;同时对那些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典型事件,应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要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通过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实施。
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