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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3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本预案指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一)省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 长:省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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