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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税票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花
 税票代售单位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39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票的代售管理,规范印花税票的代售行为,做好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加强对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关于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自售印花税票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印花税票的销售工作。
  二、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工作,实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从8月份开始,9月份完成批复工作。为了便于各局印花税票销售及管理,市局将适当控制各区县代售户数。
  三、各局要认真做好对委托代售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于已签订代售协议的委托代售单位,要通过对委托代售单位的审验,对代售单位的代售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的重点是:代售单位是否填写了代售台帐、是否按规定记载了销售情况、是否按规定开据了销售凭证、凭证使用是否正确、有无跨地区销售印花税票行为。审验过程中要填写《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单位年检申请审验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局,一份留存备查。
  四、各局要在审验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代售单位的名单,并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及《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单位年检申请审验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审批。未按时报送的,市局不予办理。
  五、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发展印花税监督代售单位,如:银行、海关、外贸、建委等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部门,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监控力度。监督代售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局备案。
  六、市局要通过地税局网站及其它媒介向社会公布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名单,同时对违反规定管理办法被取消代售资格的代售单位予以曝光。大力宣传有资格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监督代售单位,未获批准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不得代售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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