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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颁发《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为乙方支付代兑资金;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即开即兑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乙方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
       (公章)         (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代为兑奖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8月1日实施发票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中实行有奖发票,调动了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为了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在取得中奖发票后立即兑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扩大了即开即兑奖金的范围。如果您自愿代为税务机关兑奖,请阅读以下说明。
  一、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二、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三、代为兑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获得代为兑奖资格,同时双方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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