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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代兑单位的范围,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即时兑奖。
  附件:1.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2.代为兑奖须知
     3.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略)
     4.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略)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         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

  地税第 号
  甲方:×××地方税务局(分局)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及时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并严格履行下列条款。
  一、乙方自愿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
  二、乙方兑奖发票的范围仅限于本企业开具的发票。
  三、乙方兑奖发票种类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
  四、乙方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五、乙方兑奖金额标准为有奖发票奖区内的中奖金额。
  六、乙方办理兑奖的期限为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
  七、乙方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
  八、乙方对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不予兑奖。
  九、乙方办理兑奖时,应将发票密码和兑奖日期标注在兑奖联背面,并留存。
  十、乙方应于×××(时间)持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到甲方指定场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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