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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
 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4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自愿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向代兑单位颁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编号的《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
  二、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为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三、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四、代兑单位在向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时,应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中奖发票的密码和兑奖日期,并留存。
  五、代兑单位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回《资格证书》和《协议书》。
  六、代兑单位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代兑单位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奖发票即开即兑情况的登记台帐和内部档案,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和兑奖金额的日常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资格证书》用量计划、《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和《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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