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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9月27日 南府办[200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免费开放公共厕所工作的顺利开展。

南宁市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树立首府新形象,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方便广大市民,现制定全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的行业管理。各城区(含郊区、南湖区、高新区。下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公共厕所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城区环卫站负责对本辖区的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全市环卫行业管理的公共厕所,按其所在辖区,将公共厕所产权、管理权划拨给各城区政府。各城区政府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及规模。在保证辖区内公共厕所分布合理、性质不变、规模不降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改建、重建。
  (三)公共厕所免费使用后,公共厕所的管理可实行“以商养厕”政策。各责任(产权)单位要广开门路。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搞好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工作。对不具备“以商养厕”条件的公共厕所可实行捆绑经营,由城区政府结合本辖区内有关开发项目予以综合考虑。
  (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公共厕所的底层、顶层及公共厕所红线范围内可以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以商养厕”的公共厕所建设要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在报建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新建公共厕所可补偿相应的商、住用地或给予其他优惠政策。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厕所规划用地性质及减少规模、降低档次。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重建用地手续和完成回建公共厕所后,方可改作它用。
  (六)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必须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卫配套设施。公共厕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七)公共厕所管理可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近期可采取内部竞标方式,招聘管理人员,以降低成本,减少费用支出,搞好公共厕所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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