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应当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被考评对象自查自评,将自查自评结果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组织联查联评;
(二)考评机构在综合自检自评、联查联评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考评材料,并向本级行政机关报告考评结果:
(三)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对象,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纠正申请;
(四)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考评结果。应在本部门公布;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评结果送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可以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被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征求意见。
对考评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考评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考评结果:
(一)选拔、使用干部;
(二)职务升降、奖惩。
选拔担任上一级别职务的人选,应当从优秀、合格或者称职等次的单位领导或者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称职的,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承办人、勘验人直接违法行政的,该承办人、勘验人是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及其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行政的,该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是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