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利;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六)出具虚假勘验结论;
(七)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八)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九)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十九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每年应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等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地参与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