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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2001年6月16日 南府办[2001]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暂行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本暂行规定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分明、制度公开、考评量化、奖罚分明。
  第五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当做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八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要求分解到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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