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行政处罚的文书、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七)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争议。
第七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本机关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三)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机关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
(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是否着装执法;
(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又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它应受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审理有关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
(七)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
(八)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