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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 南府办[2001]90号)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负责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接受政府法制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及管理投诉、检举反馈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督促建立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二)审查含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
  (四)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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