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3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收费,是指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免收学费外,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省对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的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