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暂行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本暂行规定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分明、制度公开、考评量化、奖罚分明。
第五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当做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八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要求分解到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并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和办理结果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统计制度;
(二)当场处罚备案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
(七)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九)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二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六)其他侵犯公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罚款的规定,严格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