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三)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机关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
(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是否着装执法;
(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又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它应受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审理有关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
(七)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
(八)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通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撤销或改正;或者报告市人民政府撤销;
(二)对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责令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备案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检查改进工作的情况;
(五)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报本机关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本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推诿、放弃行政处罚监督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或越权、违法实施监督,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