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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2、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权工作执法队伍的职责;
  3、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
  4、宣传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四、宣传形式
  1、在户外悬挂宣传条幅;
  2、各城(郊)区根据不同的宣传阶段,上街设点宣传;
  3、用新闻、专题报道、专访等形式综合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
  4、在市三台两报开设宣传专栏:
  南宁电视台:在《南宁新闻》节目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广角》栏目,用新闻的形式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
  南宁有线台:在专题节目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面观》,用专题报道的形式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栏目,每周不少于两次;
  南宁广播电台:在南宁新闻节目中,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展望》专题。
  《南宁晚报》:在报纸头版开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咨询台》专栏,广泛宣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每周不少于两次;
  《八桂都市报》在要闻版相应开设栏目,做好宣传报道。
  5、积极协调《南国早报》等区直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6、由南宁电视台负责,每阶段摄制1部电视专题片,在南宁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同时送广西电视台争取播出。录制《南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专集》VCD光盘,作为我市档案资料收藏,并与国内兄弟城市交换资料。
  7、制作3至5块大型公益广告牌,在市内显著地段进行相对长期宣传。
  8、每阶段结束前进行一次宣传效果民意调查。
  9、编辑发行内部宣传简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简报》。
  10、举行一次“南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日”活动,同时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印制宣传传单,散发到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工厂、学校、驻邕部队、个体工商户等。
  五、几点要求
  1、全市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及时给予全面的报道。各委办局要给予积极配合。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要全力配合宣传,并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制定系统内部的宣传方案,指定专人配合新闻单位搞好宣传工作。

  附件五: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负责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接受政府法制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及管理投诉、检举反馈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督促建立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二)审查含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
  (四)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对行政处罚的文书、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七)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争议。
  第七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本机关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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