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发[1996]118号),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现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配公务员和人员分流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择优选配公务员在确定的编制内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通过考试、考核选配;要注意各层次人员结构的合理比例,稳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骨干,以保证队伍的素质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人员要区别情况进行分流。
二、择优选配公务员的范围对象
市城管办,市城管支队,各城(郊)区、高新开发区、城管大队,以及市政工程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园林监察大队在职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择优选配公务员的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任职条件;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3、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4、见习期未满的人员。参加考试合格的,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选配为公务员
1、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
2、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人员;
3、对违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
4、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
5、本人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济或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
6、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7、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或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
(三)资格审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按择优选配的基本条件对编制内在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具备基本条件的。允许参加择优选配考试,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造册送市人事局备案。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以人事部考试录用司组织编写的《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一书以及有关行政法律知识为内容。分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科进行笔试。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部门命题;法律基本知识试题由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共同命题。试题卷面总分为2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100分,法律基本知识100分。考试由市人事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已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已经过市人事局批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参加考试。
(五)考核程序和标准
考核工作要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党委领导下,组成考核小组,按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2、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一是执法人员历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是否能依法执法。有无违法行为;二是工作人员两年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是工作人员择优选配考试成绩合格;四是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职位任职条件要求。
3、主管领导根据个人申请及考核小组的综合评定,提出“同意选配”或“不同意选配”、“暂缓选配”意见。
4、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办理选配审批手续。
(六)其他事项
因考试不及格未能选配为公务员的执法人员,允许有一次补考机会。可在半年时间内准备,期满考试仍不及格的要进行分流。
四、人员配置
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基础上,进行职能分解、职位设置。中层领导职务配置要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配;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按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50%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务不超过正副主任科员职数的三分之一。领导职位和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位的首次配置不能配满,要留出10—15%的空缺职位。